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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散布虛假信息,行政拘留

以案釋法:散布虛假信息,行政拘留

網(wǎng)絡不是法外之地,編造虛假信息在網(wǎng)絡上傳播不是小事!更不能為了吸引眼球、騙取流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輕則承擔侵權責任,重則罰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我國法律關于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的責任,根據(jù)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相關法律鏈接

01 民事責任

如果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02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wǎng)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案件回顧

2024年7月,聊城網(wǎng)民周某某在未證實信息真實的情況下,利用社交軟件發(fā)布夸大事實言論,散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涉嫌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經(jīng)調(diào)查,周某某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聊城公安依法對其行政拘留五日。

三、網(wǎng)警提示

網(wǎng)絡不是“法律盲區(qū)”,網(wǎng)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造謠、傳謠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人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堅守網(wǎng)上言論自由底線,共建美好精神家園,共創(chuàng)清朗網(wǎng)絡空間。